桂科高字[2008]113号
各市科技局、财政局、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、高新区管委会: 现将科技部、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》转发给你们,请认真组织学习,并贯彻执行。 附件:1、关于印发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》的通知
2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
自治区科技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八月十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