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韦瑞灵:化解社会矛盾 促进社会和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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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8-10-31 来源:广西新闻网 作者:韦瑞灵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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和谐发展是科学发展的要求,促进社会和谐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和生动体现。当前,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,一些社会矛盾也日益凸显出来。如库区移民问题、征地拆迁问题、代课教师问题、企业改组改制问题、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、工资福利待遇问题、涉法涉诉问题、环境污染问题等等。这些问题,是人民内部矛盾,但如果处理不当,也可能转化为对抗性矛盾。要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,妥善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种关系,切实化解社会矛盾,有效维护人民权益,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。从百色的实际出发,应把握以下方面:
一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
法制宣传教育具有无形的感化作用,是提高广大公民法律道德素质,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办法。通过有针对性的、方式方法灵活多样、讲求实效的法制教育,一方面使各级领导依法决策,干部依法行政,并切实转变工作作风,提高干部依法管理的能力,最大限度地减少干部因违法行政、违法管理导致人民内部矛盾的发生。另一方面使广大群众提高民主意识、法制意识、权利意识、诉讼意识、依法维权意识,为运用法律的、行政的、经济的手段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奠定坚实的基础。
二、畅通诉求渠道
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,深层次矛盾突出,通过民意表达渠道释放民怨、反馈民情,关系到政府与民众在矛盾与冲突中重建信任关系,确保社会稳定。因此,建立完善的民意表达渠道,畅通诉求渠道,使政府及时、准确、全面地掌握群众意愿,是各级党委、政府必须研究的课题。除了进一步规范、畅通信访渠道外,还应充分发挥党代表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,确保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沟通、交流渠道的畅通,及时有效地化解人民内部矛盾。同时,要广开言路,敢于纳谏,善于倾听各种意见和批评。对不同的意见和声音,要允许表达,提供表达的平台。要摆正位置,从沟通入手,真诚倾听群众呼声,体会群众切肤之痛,解决群众最关心的问题,帮助最需要帮助的群众,化解和减少矛盾。要认真开展县委书记大接访活动。以“事要解决”为目标,做实信访工作,建立化解社会矛盾的"县级责任",最大限度地化解不和谐、不稳定因素。
三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
人民调解以最经济,最简便的方式把大量民间矛盾纠纷就地化解在萌芽状态,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“第一道防线”。要以定分止争为目标,实行人民调解、行政调解、司法调解有机结合,更多采用人民调解方法。要建立从村到乡、从乡到县、从县到市、从市到自治区的责任制,选配有能力的人充当人民调解员。积极化解矛盾,避免小问题变成大怨气。
四、建立和完善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机制
化解社会矛盾,有效维护人民权益,要建立和完善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机制。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长效机制。建立健全纠纷排查化解岗位目标责任制,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切实落到实处,提高早发现、早化解、早处置的能力,注重从源头上减少不稳定因素。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和社会纠纷调处机制,及时妥善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。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机制,严格落实“一岗双责”、“谁主管,谁负责”和“属地管理”责任制。完善信访机制,对接访事件高度负责,认真处理。建立和完善领导“下访”机制,变群众重复上访、越级上访、集体上访为各级领导干部定期“下访”。建立完善责任追究机制,增强部门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感。建立完善信息预警机制,进一步提高各种处置预案的操作性,使重大突发事件能够及时控制,妥善化解。建立科学有序的指挥机制,确保能迅速控制局面,及时平息事态,把社会危害减小到最低程度。此外,还应建立诉前必调机制、人才吸纳机制、经费保障机制等。
同时,还要健全相应的监督管理体系,积极营造社会和谐、弘扬正义的社会舆论环境。
(作者系中共百色市委常委、政法委书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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